欢迎来到上海正浩商标事务所官方网站!官方咨询热线:18918929965
全国服务热线:18918929965
A
新闻中心
NEWS
Contact us联系我们
上海正浩商标事务所
电话:021-54940252、61116820
手机:18918929965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莘建东路515号2楼
首页 >>新闻中心
注册商标的原则有哪些?
发布日期:2022/5/1 16:27:39
一、商标注册申请在先原则
1、申请在先为原则,使用在先为补偿

申请人如果对同一商标发生冲突,申请在先为原则,使用在先为补偿。

不同一天申请的,则公布申请在先的;

同一天申请的,初步批准并公告最先使用的;

同一天使用的或都没使用过的,抽签决定一名申请人;

经通知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由商标局书面通知。

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是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

2、确定优先级

申请人自商标在国外首次提出注册申请之日起,或在中国政府主办并认可的全国性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上,如果首次使用,自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如果同一商品在中国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根据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根据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享有优先权。

要求优先权者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应提交书面声明,并在商标注册申请后三个月内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逾期未作书面声明或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二、自愿注册为主,强制注册为辅原则
一般情况下,商标是否需要注册由商标的用户自行决定,商标没有注册也可以使用,这是自愿注册的原则。

使用非注册商标时,不得自称注册商标,也不得使用商标法禁止使用的字符、图形、数字、字母等。如果他人将此未注册商标注册了,没有注册商标注册的用户应该停止使用该商标。

我国绝大多数商品是否注册商标是由商标用户决定的,所以我国的商标注册是自愿注册的的原则。

但是,这个原则不是绝对的。少数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直接涉及人民健康的商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否则禁止在市场上销售。

我国目前规定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

对于必须注册的商标在没有注册商标的情况下销售和生产的产品,工商行政部门管理机关禁止其销售商品和广告宣传、查封或者没收其商标标识,可以视情节处以违法经营额10%以下的罚款。

三、分类申请原则
一份申请只限于一件商标。如果不同类别的商品申请填报相同的商标,应根据产品分类表注册申请提交;如果用于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单独提交注册申请。
上一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持续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通知
下一条:商标注册与营业执照有哪些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