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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行动、两措施”】未央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
发布日期:2023/10/28 15:33:12
近期,未央法院扎实开展“两行动、两措施”工作,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努力为企业健康发展营造更加稳定、公开、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10月26日上午,未央法院综合审判庭公开审理了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某某预谋制作知名商标A品牌白酒对外销售,并联系其他三人帮助其制作假酒,给予一定报酬。2022年2月,苏某某安排三人至作案地点,四人先将购买的另一知名品牌B白酒拆箱,通过工具导入并灌装到A品牌的酒瓶中。四人亦采用了同样方式将A品牌的酒灌入C品牌的酒瓶中,制作假的C品牌白酒。被告人苏某某负责总体安排并实施了具体的制假行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查获已经制造的A品牌假酒以及C品牌假酒共计70余瓶。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

庭审中,控辩双方就案件的基本证据进行了出示,就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及量刑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进行了最后陈述。本案将择期宣判。

法官说法

假冒注册商标罪属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刑事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犯罪一般具有以下几个构成要件:一是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情节达到犯罪标准的即构成本罪。二是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某一商标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三是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四是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法官提醒,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如发现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要提高警惕,注意收集证据,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或到法院起诉,情节严重的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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